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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规处理办法
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:2010/9/19 来源:本站 浏览:次 字号:

   1、非外借图书出馆
未经允许擅自将基藏书库等限定在馆内阅览、须当日归还的图书携带出馆者,每日每册交纳违约金5元。
   2、逾期
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:每册每日0.50元。
   3、遗失
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。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)抵赔,并另加收6元加工费。限期1个月购买赔偿的书刊资料,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。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
(1)国内建国后至80年代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书刊原价的10倍赔偿。
(2)国内80年代(含198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偿。
(3)国内90年代(含199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4倍赔偿。
(4)国内2000年以后(含200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。
(5)国内当年出版的期刊,按书刊原价的5倍赔偿。
(6)国内出版的过期期刊,按书刊原价的10倍赔偿。
(7)国内出版的过期报纸,按报纸原价的10倍赔偿。
(8)港台出版的书刊,按书刊原价的3倍赔偿。
(9)进口原版的外文图书,按书刊原价的5倍赔偿。
(10)进口原版的外文期刊,按书刊原价的10倍赔偿。
(11)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并按上述标准进行赔偿。
(12)国内建国前出版的书、刊、报,按行内专家估价的10倍赔偿。
支付赔偿金后,读者找回原文献,可凭原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。但须交纳从支付赔偿金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逾期使用费。
   4、污损
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书刊者等,视情节轻重赔偿10-30元。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书刊资料遗失办法赔偿。 保存本、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、珍贵文献按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文献赔偿标准2倍赔偿。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古籍、善本文献者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的相关条款处理。
   5、撕割
对书刊、报纸割页、撕扯等严重损坏资料者须赔偿原图书、期刊、报纸。不能按原物赔偿的,按书刊资料遗失办法处理。
   6、偷窃
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、书包或其他物品内,一经发现,按偷窃文献论处。除追回被窃文献外,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-5倍交纳违约金。
   7、其他相关规定
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,拒不交纳违约金、赔偿金者,我馆有权置停或吊销其读者卡(押金折抵赔偿费用)。对违规情节严重,态度恶劣者,通报所在单位,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   本办法由黔江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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